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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商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初字第01149号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余维成。委托代理人纪红娟,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友好路(以南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邵云禄。委托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4元,由原告江苏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素钧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人民陪审员  汤莉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