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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温柳春盗窃、抢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97号罪犯温柳春,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柳州市。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作出(2005)北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柳春犯盗窃、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2008年7月、2010年10月、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温柳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柳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8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柳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柳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