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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秀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秀莲,施冬清,施晓敏,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秀莲,施冬清,施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邮电西路11号104-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启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秀莲,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施冬清,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施晓敏,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桥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秀莲、施冬清、施晓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冬清名下的牌照为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于2015年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秀莲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和二村的一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2001)0301294,土地使用面积50.2平方米】;于2015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秀莲在永嘉县博旺阀门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出资额50万元为限)及在永嘉县上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出资额100万元为限);同日又查封被执行人施冬清在永嘉县上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出资额550万元为限)。另查明,被执行人施冬清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和二村康乐路28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4289,建筑面积293.76平方米)于2014年2月28日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商初字第209号案件首先查封,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417号案件轮侯查封。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本案的债权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111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6456元及执行费115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