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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欧阳一正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一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300号被执行人欧阳一正。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欧阳一正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欧阳一正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