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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贵斌、李雅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黄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程,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雅洁,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斌,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与李贵斌、李雅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姜会军与代理审判员朱闻天参加评议活动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为54.5元,由上诉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可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