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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王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