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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98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家祥,大竹县天意劳务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杨情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家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13年5月份便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罗某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2月15日在大竹县八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5年4月20日,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之争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原、被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之前当事人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审判员  杨情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