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如意与大连万家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意,大连万家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762号原告王如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大连万家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克涛,经理。原告王如意与被告大连万家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如意、被告大连万家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自2014年开始给被告干活做瓦工,被告欠我工钱13850元,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一份证明,后经我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385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要在一年内才能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4年起给被告干活做瓦工,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务费后,尚欠13850元未付。2014年10月24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克涛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为“今欠瓦工老王如意工程款壹万叁仟捌佰伍拾元整(¥1385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克涛签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在原告完成瓦工工作后,被告应及时支付劳务费。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款13850元的《证明》后,至今未付款,其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该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3850元劳务费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万家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如意劳务费13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450元,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丹代理审判员 张可馨人民陪审员 孙凤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