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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窦小豆与张守明、夏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64号申请执行人窦小豆与被执行人张守明、夏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其归还申请人窦小豆借款15.8万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窦小豆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守明、夏福英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守明、夏福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