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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磊与曹喜龙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曹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曹喜龙,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本院(2014)尚商初执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磊与被执行人曹喜龙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