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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蒋晓明诉古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明,古定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1093号原告蒋晓明,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28日。被告古定安,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0日。委托代理人全某,遂宁市船山区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明诉被告古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古定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的借款行为可能与该涉嫌犯罪行为有关。因此,该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晓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