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索红英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人民陪审员 冯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胥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