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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静伟与石峰、钱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静伟,石峰,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许静伟,在无锡市开宇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石峰,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钱华,在南通市劳务公司工作,现。申请执行许静伟与被执行人石峰、钱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扬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石峰、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静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07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每月6‰计算,随本结清);许静伟就上述第一条主文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所涉诉讼费、公告费有权以石峰、钱华所有的无锡市解放西路78-510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后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除名下所有的解放西路78-510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房产目前暂时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许静伟与被执行人钱华达成分期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石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名下解放西路78-510房产(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南扬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