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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与甄志宏、董明元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甄志宏,董明元,谭峥,张鹏,季晓涵,尚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法定代表人:黄绪显,关长。委托代理人:马文博,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孙慧,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民警被申请人:甄志宏。被申请人:董明元。被申请人:谭峥。被申请人:张鹏。被申请人:季晓涵。被申请人:尚丹丹。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对甄志宏、董明元、谭峥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黄关缉查字(2014)黄关缉查字2号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在第15法庭举行听证会,对黄关缉查字(2014)黄关缉查字2号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文博、孙慧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2014年8月1日作出黄关缉查字(2014)黄关缉查字2号行政处理决定,并送达给被申请人甄志宏、董明元、谭峥、张鹏、季晓涵、尚丹丹。被申请人甄志宏、董明元、谭峥、张鹏、季晓涵、尚丹丹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黄关缉查字(2014)黄关缉查字2号行政处理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黄关缉查字(2014)黄关缉查字2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平代理审判员 林 桦代理审判员 姜孝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崧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