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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7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友。曾因盗窃,于2005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5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友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陈友窜至瑞安市马屿镇沿河西路62号门口,将被害人向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深蓝色双狮牌助力车推到外面,用自己的钥匙开锁将该车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2014��11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友窜至瑞安市马屿镇马北村公园老人活动中心附近,窃取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泰利牌三轮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216元。同日11时许,被告人陈友又窜至瑞安市马屿镇北中路105号附近,窃取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三轮电动车。经估价,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66元。2015年1月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瑞安市陶山镇社下村将被告人陈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某、陈某乙、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友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陈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友退赔人民币4932元,返还被害人向某人民币1750元、陈某乙1216元、张某1966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