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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