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