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世杰与裴有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杰,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8日,初中文化,打工。委托代理人:刘君,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有元,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4日,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齐生荣,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世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及王世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君,被上诉人裴有元及其委托代理人齐生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7月4日,被告因机耕作业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世杰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还钱日期8月底一次性付清”。后被告于2014年4月4日在借条后面又添加了以下内容:“续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因为没有还清续到2014年4月底还清。如还不清,以车抵押,车号新BC77**,今欠人:裴有元,2014年4月4日”。2014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的妻子刘雪玲归还现金35000元,刘雪玲给被告出具一份收条,收条内容为:“收条,今收到裴有元归还刘雪玲现金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收款人:刘雪玲,2014年12月4日”。原告与妻子刘雪玲于2014年12月3日经昌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向原告前妻刘雪玲返还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的清偿。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除非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债权归各自所有的。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贷款的行为发生在其与刘雪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笔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刘雪玲是权利人之一。因此被告对原告和刘雪玲任何一人返还借款均构成债务的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世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王世杰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裴有元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结果正确。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时发生于上诉人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债权属其夫妻共同债权。上诉人已向其妻还款,上诉人再次要求被上诉人还款属重复要求还款的行为,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王世杰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1:上诉人前妻刘雪玲和被上诉人及其妻子的4份电话通话录音。拟证明:上诉人的前妻虽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条,但是被上诉人并未偿还借款。经质证,被上诉人认可该四段录音是其及其妻子宋婷和上诉人前妻刘雪玲的通话录音。第二段录音中刘雪玲让被上诉人把地址给她,具体邮寄的什么东西不记得了,第四段录音中条子的事情感就是涉及本案的35000元收条,被上诉人想把该欠款还给上诉人的前妻,而不用还给上诉人。本院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证据2:证人刘雪玲出庭陈述:“上诉人是我前夫;认识被上诉人,以前和被上诉人是一个村子的。2014年12月3日,我与上诉人离婚,2014年12月16日,被上诉人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打收条,他把欠款还给我,当时我在四川,我和被上诉人是朋友,出于信任,我就给被上诉人打了收条,收条是我本人书写,我从四川将收条邮寄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通话录音中说感谢我打了收条,被上诉人说他官司打赢了就把35000元钱给我,输了就给上诉人。我出收条是想着我拿上钱了抚养孩子,被上诉人就不用再给上诉人还钱了,但是我出具收条后,被上诉人没有给我35000元,我在2015年4月1日从四川回到新疆找被上诉人要钱,但被上诉人说官司打赢了再说,一直也没有给我给钱。证据3:两张通话记录单、一份邮寄单。拟证明:该通话时间与录音时间相符,且证人刘雪玲录音时人在四川南充,邮寄单证明证人刘雪玲于2014年12月17日从四川给被上诉人邮寄了收据的事实。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邮寄单是2014年12月17日的,与证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落款时间相差13天,邮寄的东西可能是被上诉人妻子收到的,寄的东西也不能确定,通话单只证明通话记录,但与本案无关联。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二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35000元、上诉人前妻向被上诉人出具收条、上诉人与其妻子于2014年12月3日调解离婚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4年12月16日,上诉人前妻(本案证人)刘雪玲与被上诉人妻子通电话,被上诉人妻子要求上诉人前妻刘雪玲打张35000元的收条邮寄给被上诉人,然后由被上诉人将该款打给上诉人的前妻刘雪玲。2014年12月16日,上诉人前妻刘雪玲与被上诉人通电话,被上诉人将其住址告诉上诉人前妻,并要求上诉人前妻发顺丰快递将收条邮寄给呗上诉人。2014年12月17日,上诉人前妻刘雪玲用顺丰快递(快递单号:028870593110)给被上诉人邮寄了收据。2015年1月20日,上诉人前妻刘雪玲与被上诉人通电话,被上诉人表示如果官司打赢了就给上诉人前妻给钱,如果官司打输了就给上诉人给钱。2015年1月29日,上诉人前妻刘雪玲与被上诉人通电话,被上诉人给上诉前妻给其出具收条表示感谢,并且自认其欠上诉人的钱。本案一审案件开庭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裴有元对向上诉人王世杰借款35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上诉人裴有元是否向上诉人对前妻刘雪玲偿还了35000元借款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在上诉人王世杰与其妻子刘雪玲离婚后,被上诉人裴有元与上诉人的前妻刘雪玲恶意窜通商量由上诉人前妻刘雪玲先向被上诉人出具一张虚假的收条,然后再由被上诉人裴有元向上诉人的前妻刘雪玲给付35000元,被上诉人裴有元希望借此达到无需向上诉人王世杰还款35000元的目的。上诉人的前妻刘雪玲应被上诉人裴有元的要求,在四川书写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的收条,并于2014年12月17日将该收条从四川邮寄给了被上诉人裴有元,被上诉人收取了该收条。本案一审于2015年1月12日在奇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月20日,上诉人前妻刘雪玲与被上诉人裴有元通电话,被上诉人裴有元在电话中表示如果官司打赢了,就给上诉人的前妻刘雪玲给钱;如果官司打输了,就给上诉人王世杰还钱。由此可见,被上诉人裴有元在一审庭审之后尚未向上诉人的前妻刘雪玲给付35000元钱。综上,本院认定被上诉人裴有元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由上诉人前妻刘雪玲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的收条系虚假收条,该虚假收条直接导致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已将35000元欠款偿还给了上诉人的前妻刘雪玲,导致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并损害了上诉人王世杰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确认被上诉人裴有元向上诉人王世杰借款的35000元,既没有归还给上诉人王世杰,也未归还给上诉人的前妻刘雪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上诉人王世杰要求被上诉人裴有元返还35000元借款的上诉请求能够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王世杰要求被上诉人裴有元支付35000元的借款利息1750元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上诉人要求给付应还款之日(2014年4月30日)至一审起诉之日(2014年12月17日)的逾期利息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月利率5‰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为1312.5元(35000元×5‰×7.5个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750元的利息请求部分成立。关于上诉人王世杰要求被上诉人裴有元承担其索款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裴有元未按照借款约定及时向上诉人王世杰归还借款,上诉人王世杰基于索款产生了一定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本院酌定由被上诉人裴有元向上诉人王世杰支付交通费、误工费500元。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裴有元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王世杰偿还借款35000元;三、被上诉人裴有元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王世杰支付利息1312.5元;四、被上诉人裴有元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王世杰支付交通费、误工费500元。五、驳回上诉人王世杰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案义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二审受理费744元,以上合计1116元,由被上诉人裴有元负担1000元,上诉人王世杰负担1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苑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