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罗铁军与蒋医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铁军,蒋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罗铁军,男。被执行人蒋医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铁军诉被执行人蒋医军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医军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铁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650元,被执行人自愿在2015年5月12日前支付给罗铁军110650元,其余款项蒋医军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1580元,由被执行人蒋医军承担。现双方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