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三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贾立轩与杨俊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轩,杨俊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708号原告贾立轩,男,193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被告杨俊虎,男,49岁,汉族,万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立轩与被告杨俊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立轩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立轩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立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立轩负担。审判员  武绍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