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三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贾立轩与杨俊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轩,杨俊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708号原告贾立轩,男,193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被告杨俊虎,男,49岁,汉族,万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立轩与被告杨俊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立轩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立轩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立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立轩负担。审判员 武绍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