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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双锁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锁,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张双锁。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通北路5号。负责人唐爱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锁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双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双锁承担。审 判 长  刘桂仁代理审判员  张星华人民陪审员  冯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