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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韩城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韩城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韩城市。被执行人韩城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某、韩城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某某(2009)荔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为75000元。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将75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且权利人已经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荔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立龙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本永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