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郭石金与陈罗平、彭坤、陈志高、赵国富、曾益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石金,陈罗平,彭坤,陈志高,曾益才,赵国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郭石金,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南湖托村黑门头村民组。被告陈罗平,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紫竹村伞把冲村民组。被告彭坤,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洞竹村洞竹冲村民组。被告陈志高,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前冲村栗塘组。被告曾益才,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流源桥村莫家仑村民组。被告赵国富,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益常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石金与被告陈罗平、彭坤、陈志高、曾益才、赵国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石金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石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石金撤回对被告陈罗平、彭坤、陈志高、曾益才、赵国富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石金负担。审 判 员 狄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瑞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