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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宏民与陈宏文、徐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张宏民,公司职员。被告陈宏文,干部,咸安区双溪桥镇畜牧站站长。被告徐望枝,个体工商户,系陈宏文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民诉被告陈宏文、徐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位于咸安区双溪桥镇正街门面一间及第五层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咸安区双溪桥镇正街门面一间及第五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文胜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