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徐某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某某,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应诉,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5年3月份,原、被告经朋友介绍与具有加拿大国籍的被告认识。为了前往加拿大定居,原告在未充分了解对方情况下,草率于2006年10月8日在福州市民政局和被告登记结婚。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就返回加拿大。原、被告结婚后并未同居生活,也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至今,双方已有七年多没有任何联系。原告认为该婚姻有名无实,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某系在加拿大有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2006年10月8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手续。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返回加拿大。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内附有被告在加拿大居留卡,以及记录被告入境时间的护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审理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是否育有子女,以及有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上述情况亦无法查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配偶义务,且时间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可判离婚的期限,此种情形依法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枫人民陪审员 陈国仁人民陪审员 陈国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池若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者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