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左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左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仲某,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