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久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久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相新被告河北久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久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