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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文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984号罪犯文亮,广西灌阳县人,原住广西灌阳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701.9元(含已赔偿的人民币2000元)。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4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文亮的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文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961.9元(含已赔偿的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4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961.9元(含已赔偿的人民币2000元)不变。2010年9月2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961.9元(含已赔偿的人民币2000元)。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文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文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2.25分。该犯亲属已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未完全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961.9元。(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