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义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5月11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0日15时15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MG52**小型汽车行驶至义马市310国道千秋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查。后将徐某某带至义马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准备送检。2015年2月2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51.43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建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