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与刘玉君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刘玉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董威辰。委托代理人:刘亚芹。被告:刘玉君,工人,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君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2日,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刘玉君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