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任蓉与朱永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77号原告任某。被告朱某某。原告任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相识恋爱。2008年8月26日在四川省平昌县镇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1月25日生育一女名朱某。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志趣各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法院依法确定。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愿意搞好夫妻关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相识恋爱。2008年8月26日在四川省平昌县镇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1月25日生育一女名朱某,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志趣各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原告即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并生育一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遇到矛盾不能心平气和解决,时常发生矛盾和纠纷,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今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都应该改正自己的缺点,加强交流与沟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夫妻间互相信任、尊重、帮助、沟通是构建美满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也是道德和法律的要求。本案当事人尤其是被告要对原告及子女多关心、爱护,以家庭为重,加强与原告之间的沟通,以真诚唤醒亲情,夫妻和好大有希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