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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有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某,赵有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88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家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好合村弄坤队*号,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赵有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县地州乡乐村村枯梨屯****号,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家某与被告人赵有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由赵有某赔偿韦家某因本次受伤支出的医疗费共计17000元来了结本案的民事纠纷,韦家某放弃追偿其他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及请求。二、对于上述第一项的赔偿款1700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方法为:从2015年5月起至同年11月的7个月中,赵有某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韦家某支付2000元,以上共计14000元,余款3000元由赵有某于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予韦家某。以上支付方式均为现金支付。三、对于上述分期付款,如赵有某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付款,韦家某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所有未付部分的款项。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 扬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