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宾与袁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宾,袁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94-1号原告:刘宾,居民。委托代理人:XX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袁冬,居民。原告刘宾与被告袁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