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思德申请执行邱元峰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22号申请执人行人,谢思德,男,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邱元峰,男,贵州省岑巩县人。申请执行人谢思德,根据生效的(2014)丹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房屋租金12928元和垫付电费3240元人民币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元峰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丹寨县支行帐号为6228481**********18有存款。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元峰帐号为6228481**********18的存款15330.5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军审判员 任泉宁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