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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九省与刘永军、王秀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省,刘永军,王秀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张九省,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永军,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秀波,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九省与被告刘永军、王秀波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