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民三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与梁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梁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三初字第259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于守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琳琳,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梁平,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诉被告梁平供用热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免交。审 判 长 白兴鸿审 判 员 胡亚姣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乐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