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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阿楚”,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牙科”,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6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桂彬”(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在云浮市云城区湖边路42号旧人民医院宿舍门口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形式开设赌场,并负责派牌和抽水,赌注大小无设定,每盘抽取10-90元不等,抽的水钱交由“桂彬”支配,至案发共抽头渔利10000多元。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刘某某负责派牌和抽水。2014年11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赌博人员23人,并收缴了现场的赌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桂彬”(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在云浮市云城区湖边路42号旧人民医院宿舍门口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形式开设赌场,并负责派牌和抽水,赌注大小无设定,每盘抽取10至90元不等,抽的水钱交由“桂彬”支配,至案发共抽头渔利10000多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利800元。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刘某某,进行派牌和抽水。2014年11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赌博人员23人,并收缴了现场的赌资,扣押了被告人刘某某400元、被告人刘某甲1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移交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2、辨认笔录,检查笔录;3、证人欧某某、叶某某、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黎某某、梁某某、兰某某、叶某甲、黎某甲、余某某、江某某、谭某某、陈某甲、朱某某、裴某某、刘某乙、杨某某、邹某某、莫某某、罗某某、林某某、黎某乙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协助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派牌和抽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从轻处罚。扣押的赌资及赌博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赌资400元及被告人刘某甲赌资100元,予以没收。四、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