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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忠东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东,李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63-1号原告张忠东。被告李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东与被告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晓辉位于微山县文城时代步行街门面房一处,原告张忠东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济宁市亿丰时代广场商品城A座一层A1256号、B2281号、B228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东的申请及其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原告张忠东位于济宁市亿丰时代广场商品城A座一层A1256号、B2281号、B2282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