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306-1号原告冯某。被告丛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