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恒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41号原告临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中段民族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尚其凤,董事长。被告恒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新区柳青河西南京路以南月澜锦城。法定代表人鲁维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临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9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恒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99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