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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付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于2008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名叫付小某,于2009年3月3日在叶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结婚后被告一直住在原告父母家中,被告好吃懒做,谎话连篇,不尽家庭义务,对孩子不管不问,家中日常支出都由原告负责。被告酗酒成性,且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将原告打伤。2015年2月3日晚,被告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并大打出手,原告几乎昏死过去。双方矛盾激化,分居至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生子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是好吃懒做之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但是如若原告愿偿付被告3万元补偿,被告可以考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于2008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付小某,于2009年3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较稳定,偶尔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如若原告愿偿付被告30000元补偿,被告可以考虑离婚。原告拒绝支付被告30000元。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育有一子,在日常生活中虽有摩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夫妻二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要互谅互让,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红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