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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占军,陈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873-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张永红份数: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873-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79013-4.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占军,农民。被执行人陈再玲,农民。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占军、陈再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扬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临法执字2116-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农场。法定代表人乔伟,临河农场厂长。被执行人张福平(又名张付平),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农场四分场62号,公民身份证号:152801196208187516。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农场申请执行张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