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60号原告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日。被告李某乙,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梁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运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