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华威与温井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威,温井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张华威,现住榆树市。被告温井林,51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华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