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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贾某某,男。被告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周洪娟人民陪审员  赵洪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