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84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店乡。委托代理人:魏龙昌,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刑利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