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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84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店乡。委托代理人:魏龙昌,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刑利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