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尚泉与江平、周国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泉,周国良,江平,魏寿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1号原告:周尚泉,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国良,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平,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XX琴(江平之姐),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魏寿容,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尚泉与被告周国良、江平、魏寿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魏寿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原、被告就本案的标的物已多次诉讼,本案在重庆市江津区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周尚泉与被告江平于2004年11月26日签订《售房协议》,原告周尚泉以11811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江平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西段16号德高名仕城10幢2-2号住房一套。协议签订后,原告周尚泉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江平也依约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9月7日,被告江平又与被告周国良、魏寿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江平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周国良、魏寿容,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以来,原告就该案争议房屋多次起诉被告。现原告周尚泉又以被告周国良、魏寿容未支付房款,三被告欺骗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严重损害其权利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确认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江津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虽就该案争议房屋多次起诉被告,但本案当事人均为公民,仅系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魏寿容提出,本案在重庆市江津区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佐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条件。综上,被告魏寿容请求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被告魏寿容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魏寿容的管辖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魏寿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钦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