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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明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王明霞,韩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霞、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霞一审诉称:2013年11月13日,韩明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王明霞相撞,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明霞无责。韩明所驾车辆在平保无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明霞各项损失合计178461.13元,由平保无锡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韩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韩明一审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已在平保无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垫付了王明霞10491.91元的医疗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平保无锡公司一审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投保情况没有异议,王明霞的误工费应按照1480元/月的标准计算,王明霞具有××史,对其本身膝关节活动度有较大影响,对其伤残等级有异议,要求进行参与度鉴定,另外,其在无锡地区居住工作未满一年,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原审经审理查明:一、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2013年11月13日15时00分,韩明驾驶苏B×××××小型轿车行驶至惠绿路理想城市路段时,倒车时与王明霞相撞,致使王明霞左腿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二、车辆及保险情况。苏B×××××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韩明,该车在平保无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28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三、医疗情况及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后,王明霞即被送往无锡亿仁肿瘤医院入院治疗,于2014年1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膝关节半月板Ⅱ度损伤;2、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一审中,依据王明霞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2014年7月8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明霞左下肢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王明霞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平保无锡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王明霞的伤残等级有异议,认为其出院记录上载明其患有左膝关节退变,其病史本身对其关节活动度由较大影响,要求进行参与度鉴定。原审法院在庭后依法至鉴定所就平保无锡公司提出的异议对司法鉴定人进行了咨询并制作了咨询笔录,司法鉴定人陈某王明霞是1953年出生的,在她这个年纪膝关节发生一定的退变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对王明霞的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是依据其左膝关节活动的测量结果确定的,王明霞的左膝关节退变是长期随着年岁增长慢慢形成的,她的肌体具有一定的耐受性以及适应性,对其正常活动应该是影响不大的,所以我们作出的十级伤残评定是基于外伤也就是此次受伤而造成的活动度受限。在王明霞的这个个案中,我们认为将其左膝关节退变现象放在她的十级伤残评定中考虑参与度是没有必要的”。经质证,王明霞、韩明、平保无锡公司无异议。四、各项损失情况及垫付情况。1、医疗费。王明霞主张医疗费11020.91元,提供病历、出院证明、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其中10491.91元为韩明垫付。经质证,韩明对医疗费数额无异议,平保无锡公司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2、住院伙食补助费。双方确认为1260元。3、营养费。双方确认为1350元。4、护理费。王明霞主张60元/天×55天+100元/天×35天=6800元,提供了亿仁医院病人住院期间护工费凭证,其中载明陪护价格100元/天×35天=3500元。经质证,韩明、平保无锡公司认可50元/天×90天=4500元。5、误工费。王明霞主张误工费100元/天×150天=15000元,提供了王明霞家政服务合同书一份、雇主章志明的证人证言一份,章志明陈某五六年前,由于我老婆在老家工作,我在无锡工作,经常出差,小孩在无锡上学,没人带,后来经过同乡介绍,就找到王明霞,我们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她一直吃住在我家,2009年左右,她工资是2000多,2013年因为涨工资,所以重新签了两年的合同,每月是3000元,都是给的现金,去年下半年,我在外地出差,她家里人打电话说王明霞发生交通事故,没法来做了,之后她就再没来过,我也重新找了其他人”。经质证,韩明、平保无锡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由家政服务部出具相应的证明,认可1480元/月×5=7400元。6、伤残赔偿金。王明霞主张32538元/年×20×0.1=65076元,经质证,韩明、平保无锡公司认为王明霞的家政服务合同是从2013年3月开始的,尚未满一年,所以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7、精神抚慰金。王明霞主张5000元,韩明、平保无锡公司要求按照参与度进行分配。8、被抚养人生活费。王明霞主张了其丈夫印金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6667.8元,提供泰兴市黄桥镇诸马村委会证明,经质证,韩明、平保无锡公司认为王明霞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该项费用不予认可。为核实情况,本庭依法至诸马村委会以及印金诚处核实情况,诸马村委会工作人员陈某王明霞家里有两个七八十岁的老人,还有她老公印金城以及儿子印海剑,两个老人是印金城的父母,由王明霞和印金城两人赡养,王明霞在外面打工,印金城在家种田,印海剑也在外打工。印金城要服侍父母,没有出去打工,就在家里种种地……他家大概两亩地,都是他一个人种,我们都已经机械化了……印金城没有社保,就每个月有90元的农保,就是基础养老金……王明霞和印金城只有印海剑一个儿子”。印金城陈某我就在家种种地,我们家有二亩地,以前有四亩地,去年被征用了两亩,现在每亩地五六百元的收入以及平时的口粮……因为我还有父母需要我赡养,所以没出去打工,就在家种地,只有140元/月的养老金,从我满60周岁开始有的,到现在领了有两年了……我父母就我一个子女,他们每个人150元/月的养老金,主要是由我来赡养”。经质证,王明霞及韩明没有异议,平保无锡公司没有异议,但认为印金城在家以种地为生,并且有农保,可见其有劳动能力并有收入来源,所以对王明霞主张的印金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9、××人专用器具费268元,提供票据一张,经质证,韩明、平保无锡公司予以认可。10、后续治疗费30000元、后续护理费6000元,韩明、平保无锡公司认为上述两项费用均未实际发生,不予认可。11、交通费256元,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经质证,韩明、平保无锡公司认可200元。事故发生后,韩明垫付了10491.91元,平保无锡公司未垫付款项。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鉴定意见书、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护工费凭证、户口信息、村委证明、家政服务合同书、证人证言、交通费票据、收条、咨询笔录、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做出韩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予以确认。韩明所驾车辆在平保无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王明霞的损失先由平保无锡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韩明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平保无锡公司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参与度鉴定,经向司法鉴定人进行咨询了解,司法鉴定人解释所作十级伤残评定是基于此次事故受伤而造成的活动度受限,故对平保无锡公司要求进行参与度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王明霞主张的医疗费1102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1350元、××辅助器具费268元,双方并无异议,予以确认;王明霞主张的××赔偿金65076元,于法有据,王明霞在无锡地区居住工作,其按照城镇标准主张并无不当,予以支持;王明霞主张的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6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有相应依据,标准适当,予以支持;王明霞主张的交通费部分,酌定为200元;王明霞主张的印金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据核实可知,王明霞发生事故时印金城在家务农并每月领取140元的养老金,且其在家赡养两位老人,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对象,对王明霞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王明霞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尚未发生,不予支持。综上,平保无锡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王明霞100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明霞92344元,共计102344元。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部分共计3630.91元,由韩明负担,与其垫付的10491.91元相冲抵,王明霞尚需返还6861元,该款项由平保无锡公司应赔付王明霞的款项中直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平保无锡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明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合计102344元,其中支付王明霞95483元,支付韩明6861元。二、驳回王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赔偿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056元,由王明霞负担1303元,由平保无锡公司负担1753元,该款已由王明霞预付,平保无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王明霞。平保无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王明霞的出院记录上载明其患有左膝关节退变,上诉人认为王明霞的病史对其膝关节的活动度影响较大,应当准许上诉人提出的参与度鉴定申请;2、本案事故发生在2013年11月13日,而王明霞的暂住证签发日期是2014年5月11日,且王明霞的家政服务合同也未满一年,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属于上诉人责任免除的范围,上述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王明霞辩称:1、王明霞的伤残等级是基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外伤造成的活动度受限而评定的,与王明霞的病史无关;2、王明霞提供了家政服务合同以及雇主章志明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王明霞在无锡地区已经居住生活多年;3、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明辩称:对原审判决没有异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一、对于王明霞病史对膝关节的影响度是否需要进行“损伤参与度”鉴定;二、王明霞的××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三、平保无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一、对于王明霞病史对膝关节的影响度是否需要进行“损伤参与度”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故本案不需要进行“损伤参与度”鉴定。二、王明霞的××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王明霞为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无锡地区居住工作生活多年,提供了家政服务合同以及雇主章志明的证人证言,其中雇主章志明陈某五六年前,由于我老婆在老家工作,我在无锡工作,经常出差,小孩在无锡上学,没人带,后来经过同乡介绍,就找到王明霞,我们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她一直吃住在我家,2009年左右,她工资是2000多,2013年因为涨工资,所以重新签了两年的合同,每月是3000元,都是给的现金,去年下半年,我在外地出差,她家里人打电话说王明霞发生交通事故,没法来做了,之后她就再没来过,我也重新找了其他人”,平保无锡公司在一审中对章志明的证人证言并无异议,根据章志明的证言可以证明王明霞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无锡居住工作多年,而且该证言与家政服务合同也能够相互印证,因此,王明霞的××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标准。三、平保无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的负担是由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胜诉、败诉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本案中,王明霞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明确了平保无锡公司应当履行的保险赔付义务,针对该部分,平保无锡公司应当按比例负担诉讼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平保无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君代理审判员 缪 凌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