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付希庆与王照禄、荆海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希庆,王照禄,荆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字第653-1号原告付希庆。被告王照禄。被告荆海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希庆与被告王照禄、荆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荆海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大众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闫 冬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嘉益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