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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行审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某甲、金某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巧锋、徐兴,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金某甲。被���行人金某乙。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5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5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两位被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金某甲征收社会抚养费50816元、对被执行人金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50816,共征收101632元。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两位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位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公告期限届满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5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