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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225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25一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前支付王某某子女抚养费43740元,共同财产11260元。合计人民币55000元,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577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5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